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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11日新發地農產品批發市場引爆新一輪北京疫情,18天來北京新增感染病例318例(截至6月28日24時),防控標準回調為二級,日均檢測采樣達到50萬人。激增的政府社會成本支出及相關官員的撤職查辦、原已復蘇的民營經濟遭受再次重創、經歷半年抗疫已有疲態的干部群眾精神心理再次承壓,各種力量的交織撕扯下,社會上瞬間形成一股“原罪”的急流噴發出來。
一種聲音主要來自直觀性觀察,武漢、北京兩次疫情均始發于農產品批發市場,隨即將批發市場與“臟亂差”畫上等號。其實,根本問題并不在批發市場本身,而在管理是否科學規范到位。去過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的人,可能都會對屠宰環節有專門密閉空間以保持外部路面清潔、攤位之間有清晰邊界、消殺環節的嚴格管理等留下深刻印象。
另外一種聲音則來自對農產品批發市場運營主體的省察,諸如:“首都菜籃子這么大的事,怎么能交給一個村級批發市場?”以胡冰川先生《食為天|且莫“打倒”農產品批發市場》一文為例,似乎將“臟亂差”歸因到集體經濟了。其思考路線是,農產品批發市場不能引入現代化管理模式的原因在于缺乏職業經理人隊伍,職業經營人隊伍進入困難在于集體所有權,疫情過后要對現有集體產權形式的批發市場進行國有化改造。
為此,筆者專門征詢了一些集體經濟行政監管負責人和集體產業園區的職業經理人,就集體經濟的基本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以便找到問題的真正癥結所在。
集體經濟也可以引進職業經理人。早在2010年北京市委農工委、市農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指導和服務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在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探索建立新型集體經濟組織聘請職業經理人的新機制”。實踐中也不乏成功案例,如房山區竇店鎮竇店村集體允許管理人持股、還設置了期權股,順義區趙全營鎮北郎中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直接設置了技術人員股,房山區韓村河鎮韓村河村集體企業早已上市。僅舉一個例子,東升鎮博展股份社引入職業經理人團隊,并配套增資擴股政策,十年磨一劍,在房地產開發商曾摒棄的一片高壓線下的堆滿垃圾的300畝集體土地上,建成海淀區東升科技園一期,實現了集體經濟組織自主建設、自主經營、自主管理。2019年園區產值已達235億元,畝均產值近8000萬元,租金含物業費8元/平米/天,可以講是在北京市單位面積稅收貢獻最高的園區之一。
集體所有不等同于成員所有、村民所有。事實上,北京農產品批發市場不都是集體所有的,還有作為國有大型綜合批發市場和農業農村部定點批發市場的北京農產品中央批發市場。集體所有不等同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亦即歸村民所有”。須知,集體資產不可分割,集體所有不是“按份共有”,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的成員股份只是收益憑證,因而,集體所有不能認為就是成員所有。再者,在城鄉結合部地區外來人口密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不能等同于村民,“成員所有”與“村民所有”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集體經濟并非一種古老的制度。集體經濟組織確實與存在了幾千年的融合了血緣、地緣關系的村社社區制度具有歷史上的淵源關系,但是集體所有制是建國后在黨的領導下才建立起來的。《憲法》里已經說得很清楚,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民法總則》里也已經有了“特別法人”的定論,今年“兩會”通過的《民法典》又做了進一步闡述,國家有關部門也已于近期正式啟動了集體經濟組織專項立法工作。北京郊區在2010年前后,90%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完成了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轉型,也就是說,目前實際運行的集體所有制大致只有十年的時間,即使從1956年高級社的傳統集體經濟起點算起,也就60多年的時間。
認真研究北京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史,不難看到集體經濟這種處于幼年階段的組織形態的新鮮生命力及其唯一不可替代性,主要有以下五個特殊功能:
首先,社會成本內部化。一個批發市場能夠將首都70%以上的農產品供應規模化、集約化在一個村內解決,為全市節省了大量的土地、存儲設施,并有效降低了市民菜價。
其次,交易成本節約化。村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所以能夠發展壯大根本原因在于有村集體所有制在產權碎片化的土地整理方面的制度組織優勢。半年來新冠疫情沒有普遍向農村地區擴散,相當程度上也得益于全國58萬個村集體的動員組織優勢。
三是收益在地化。村集體通過收益高積累高投資,集體經濟得以快速擴張,同時,又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
四是開發立體化。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產業龍頭,集聚了全國各地的經營者群體性多元化需求,村集體整合產業價值鏈,形成了包括房地產與物業管理、建筑材料、客貨運物流、咨詢、酒店等在內的集體資本下的托拉斯。
五是產權社會化。集體經濟既包括產權封閉的集體經濟組織母體,還包括產權開放的集體經濟組織下屬各級企業,完全可以做到適應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產權社會化。
市場實際控制人和經營團隊是否需要明晰的資產所有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公有制經濟,就像保姆不能成為家庭財產所有者一樣,資產所有權本來也不能賦予經營者。這里面有一個基本的產權理論問題需要講清楚,任何人類社會的生產活動,都需要分清楚所有權、產權和經營權三者的關系,前者是人與物的財產關系,代表者一般為股東,后者是將各類資源要素組合后形成的法人財產權,用學術語言表達就是“生產函數”,代表者往往是董事會,而經營權則一般是受董事會聘請的經理層。治理的難題在于,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和經營層的雙層委托代理機制的設計,而公司、國有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均存在類似問題。因此,關鍵是理清雙層委托代理關系,在包括監事會的人事任免制度與運行機制、董事會中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與運行、獨立董事比例、一人一票決策機制、設置經理人管理股和期權股以及經管部門監管,特別是加強黨的領導等方面,加快實踐探索和理論總結,并逐步制度化,從根本上解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特點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問題。
集體產權是否不能轉讓、不能分紅?2017年,北京市委農工委市農委《關于進一步深化本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要求“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股份)管理,完善集體資產股東股權(股份)管理系統”等。2018年,海淀區政府專門印發了《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管理辦法(試行)》,允許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方式買賣股權,同時對股權贈與、繼承、質押、贖回、增資擴股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就股份分紅而言,近幾年全市有1/3的村集體都能實現年度分紅。
即使集體經濟沒有搞好,國有化并非唯一的選項。集體所有制、民營、或者國有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都有優劣,即使需要對新發地市場運行體制機制進行改革,國有化也只是備選方案之一。而且即使采取了國有化,也不能保證不存在治理的難題。前文提及的北京農產品中央批發市場,也曾在任用干部問題上,不經規定程序聘用了刑滿釋放人員擔任下屬公司負責人,其管委會成為改革開放以來,北京市改組黨組的第一例。改組,是對一級黨組織最嚴厲的問責手段。再者,認為農產品供應具有一定的公共品屬性,需要政府進行托底,但并非所有具有一定公共品屬性的產品供應都應由政府托底。改革開放以來,征地以農業用途對集體進行補償,而以建設用地價格出讓成交,由此積累的巨額價差為社會修了多少寬闊的高速、橋梁、地鐵等公共品呢?將邏輯再延展一下,如果下一步集體土地全部變國有,那么就需要政府負責農民全部轉居。事實上,提供公共產品是集體經濟本來應有之義。
可見,問題的癥結,不在于農產品批發市場,也不在于集體所有制,而是農產品批發市場運營主體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切不可以所有制論高低,把集體所有與“臟亂差”畫等號,而讓各類所有制都需要面對的治理難題從眼皮底下溜走。
(作者陳雪原為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副研究員,經濟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