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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總局關于發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若干規定的公告(2017年第39號)》(下稱《規定》),《規定》指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核心和基礎,是記錄全程質量安全信息。企業食品安全信息記錄與保存,是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有效運行的基礎,信息鏈條的銜接是根本保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應遵循企業建立、部門指導、分類實施、統籌協調四大原則。
《規定》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通過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客觀、有效、真實地記錄和保存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實現食品質量安全順向可追蹤、逆向可溯源、風險可管控,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產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責任可追究,切實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質量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應遵循企業建立、部門指導、分類實施、統籌協調四大原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第一責任人,應當作為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責任主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與標準等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履行追溯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與標準等規定,指導和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數量多、工藝差別大、規模水平參差不齊,既要堅持基本原則,也要注重結合食品行業發展實際,分類實施,逐步推進,講究實效,防止“一刀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做好統籌、協調、推進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注重同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溝通協調,促使食品、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有效銜接。
據了解,《規定》適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所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包括食品生產企業,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餐飲企業,食品、食用農產品運輸、貯存企業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管的企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確定的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不適用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自制食品;不適用餐飲企業銷售非預包裝食品。不適用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和行為,可參照本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政 策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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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以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企業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第一責任人,應當作為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責任主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與標準等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履行追溯責任。
二是部門指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與標準等規定,指導和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三是分類實施。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數量多、工藝差別大、規模水平參差不齊,既要堅持基本原則,也要注重結合食品行業發展實際,分類實施,逐步推進,講究實效,防止“一刀切”。
四是統籌協調。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做好統籌、協調、推進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注重同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溝通協調,促使食品、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有效銜接。
追溯信息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核心和基礎,是記錄全程質量安全信息。
產品信息、原輔材料信息、生產信息、銷售信息、設備信息、設施信息、人員信息、召回信息、銷毀信息、投訴信息。
1.進貨信息。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的產地、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記錄進貨查驗信息。
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產地、名稱、數量、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2.貯存信息。企業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規定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如實記錄貯存的相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
食品貯存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標準等規定,需冷藏、冷凍或其他特殊條件貯存的,還應當記錄貯存過程的相關信息。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產地、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3.銷售信息。從事食品批發的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產地、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食品經營企業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裝標明食品的產地、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及散裝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散裝食品來自不同的預包裝食品混合而成,應當記錄混合品種及比例等情況。
1.運輸信息。包括由食品生產企業,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餐飲企業,相關的運輸企業,或其他負責食品、食用農產品運輸企業的運輸行為。企業應當建立運輸記錄管理制度,記錄運輸相關信息,包括運輸產品的產地、名稱、數量、批次、交通工具、運輸時間、運輸人員及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雙方交接情況等保障食品安全的運輸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
食品、食用農產品的運輸過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標準等規定。需冷藏、冷凍或其他特殊條件運輸的,還應當記錄運輸過程的相關信息。
2.貯存信息。包括由食品生產企業異地貯存采購的原輔材料和成品,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異地貯存采購的產品,餐飲企業異地貯存采購的產品,相關的貯存企業,或其他負責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企業的貯存行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貯存記錄管理制度,記錄貯存的相關信息,包括貯存產品的產地、名稱、數量、批次、入庫、出庫、倉庫管理、雙方交接人員姓名、聯系方式等保障食品安全貯存要求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
食品、食用農產品的貯存過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標準等規定。需冷藏、冷凍或其他特殊條件貯存的,還應當記錄貯存的相關信息。
3.交接信息。交接環節是指食品、食用農產品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之間的交付接收過程。應當保證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與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即種植養殖環節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有效銜接,并保存相關憑證。
交接環節食品、食用農產品的一進一出,即不論物權歸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均需記錄一進一出交接信息。應當在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等要求記錄的信息基礎上,記錄交接的時間、地點、人員、運輸方式、運輸工具等信息,保證食品、食用農產品在不同主體間流轉有序,確保食品安全,并保存相關憑證。
4.其他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餐飲企業,食品、食用農產品運輸、貯存企業應當記錄的設備、設施、人員、召回、銷毀、投訴等信息,參照前述生產企業的相關信息內容,如實記錄、保存。
信息記錄、保存和銜接
企業食品安全信息記錄與保存,是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有效運行的基礎,信息鏈條的銜接是根本保障。
信息銜接。一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追溯關聯企業之間的追溯信息有效銜接。食品生產企業的采購和銷售信息,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的采購和銷售信息,餐飲企業的采購信息,及其相關的貯存、運輸等信息,要保證有效銜接。二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積極協調與農業部門逐步構建貫通食用農產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并通過監督食品生產企業、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餐飲企業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實現與農業部門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效銜接。三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積極協調與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逐步構建貫通進出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實現與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建立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效銜接。
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基本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負責建立、實施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障追溯體系有效運行。
(一)科學嚴謹,可追可溯。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規范,適用和涵蓋企業組織實施追溯的人員,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施追溯的記錄,追溯方式及相關硬件、軟件運用,追溯體系實施等要求。記錄可采用紙質或電子信息手段記錄,鼓勵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和保存信息。
(二)統籌推進,積極實施。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嚴格組織實施。出現產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情況,要依托追溯體系,及時查清流向,召回產品,排查原因,迅速整改。涉及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應當按規定及時通報。
(三)不斷完善,逐步提高。企業在追溯體系實施過程中,應及時分析問題、查找原因,特別是對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或發現制度存在不適用、有缺環、難追溯的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調整完善。企業的組織機構、設備設施、生產經營方式、管理制度及相關人員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調整追溯體系的相應要求,確保追溯體系運行的連續性。